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 >> 政府组成 >> 市政府组成部门

松原市公用事业局

来源:                 【 字体:  

松原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bet365体育投注在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2号),设立松原市公用事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的行业管理职能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二)将客运管理处、公共汽车公司等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政、园林、给排水、供气、供热工程建设及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行业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工作及行政复议、应诉;负责市公用事业局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目标,负责城市供水、城市节约用水、供热、燃气、市政道路、桥梁、排水、路灯、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及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指导实施工作。

  (三)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制定、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技术引进、招商引资和创新工作。

  (四)负责城市供水行业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设施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预决算审批、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收缴给水配套费。

  (五)负责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审核工作,对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

  (六)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的管理。负责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预决算审批,参与工程验收;负责城市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收缴用于供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管理。负责燃气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及工程质量监督;负责燃气工程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预决算审批、工程验收。对全市燃气行业的设施、设备、生产、贮配、运输和燃气用户实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八)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维修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市管道路维修养护,负责占用城市道路及开办各类市场、摊床区(点)的位置、挖掘道路的审批和管理。

  (九)负责城区排水管理。对全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全市排水设施的接建、改造、使用审批和管理;负责市区防汛排涝工作。

  (十)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计划和改造计划,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与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树木、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绿地、防护绿地、园林设施、苗木生产基地实施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市区园林设施、占用绿地、砍伐树木进行审批、收费管理;负责对市内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冬季清雪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本建设工程残土、垃圾存放、清除及处理的管理。参与审批城市公共建筑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大型户外广告和条幅设置审批和管理;负责编制城市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范,审核批准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并对其经营活动和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路灯、环卫工程立项、方案论证、设计审查、预决算审批、工程验收和维护管理工作;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质量检查、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政建设、维修、科研、改造项目计划投资安排,并组织计划的实施和工程管理。

  (十四)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验收规范,负责对市政公用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创全优活动,搞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十五)负责对各县(区)和部门的公用市政建设、管理,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各项竞赛评比活动。

  (十六)负责市政公用系统财务、审计、人事、劳动、安全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实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七)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群团组织、纪检监察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公用事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报道、组织政策研究,起草市公用事业局机关的重要文稿工作;负责政策、法规调研、协调、起草论证、申报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局属执法机构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工作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组织协调及应诉工作;负责承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城建、市政公用行业、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信访、保密及机关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和对市公用事业局直属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城市建设管理科。负责研究起草有关市政、市容、环卫、园林、城建监察方面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法规;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市政、市容、环卫、园林、城市监察方面的政策、法规、条例的贯彻、指导、监督、检查;参与市政新建工程和维护工程的立项、方案论证工作;负责对市政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建设市场管理及市政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负责市区雨水管道排水接装和道路挖掘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公共建筑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实施监督指导;负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树木修剪、砍伐、占用绿地的审查工作;负责对市内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上报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先进单位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先进单位资格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市区及有关部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负责城市主要道路占用、搭建门斗、楼体外部装潢、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工作;负责市区冬季清雪的组织、检查、督促工作。

  (三)公益事业管理科。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国家政策、条例、法规、技术标准的贯彻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公用企业资质审查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和供热、燃气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供水、节水、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供热、燃气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立项和设计的指导、审查工作,并负责审核工程预决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供水、污水企业运行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二次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供热行业的监督、协调工作;指导供热企业生产、服务;对供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热费收缴、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供水水源选择及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验收,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管网连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审核工作;负责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对全市燃气行业的设施、生产、贮配、运输和燃气用户实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组织协调城建、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编制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公用事业局机关计划财务、统计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审、汇总局系统内各项财务、统计报表和年终决算;负责组织制定财务会计措施和规章制度;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审计、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行业的投资计划、技术改革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建机械、市政专用车辆发展规划;负责局属公用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工作。

  (五)人事科。负责市公用事业局机关、直属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调配、劳动工资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仲裁鉴定工作;负责管理、指导职工离、退休工作;组织管理直属单位的科技成果和有关的保密审查工作;负责组织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科技体制改革方案;负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及其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重要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公用事业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指导;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园林施工企业资质核准的审批;负责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负责临街建筑外装饰建筑物、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审批;负责道路挖掘、联接、移动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或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在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户外排水设施,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加挂其它设施的审批;负责占(改)用经地及砍伐、移栽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负责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网点、企业经营、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审批;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报表统计工作和市公用事业局临时部署的其它事项。

  党委办公室。负责全系统的党建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及民兵工作;负责市公用事业局机关中层干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城市意识、城市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公用事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党办主任1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Administrator)
【E-mail推荐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