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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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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 和《中共松原市委办公室、bet365体育投注在线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市直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松办发〔2014〕13号)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松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为隶属于bet365体育投注在线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机构或职责调整

  无机构或职责调整。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工作;

  (二)负责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

  (三)组织协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工作;

  (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路桥、排水、城区亮化、供水供气、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等公用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监察管理工作,对相关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六)负责市区冬季冰雪清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分钟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进行审批工作;

  (八)负责对临街两侧建筑物外装饰、大型庆典及相关宣传活动进行审批工作;

  (九)负责对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牌进行审批,负责对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和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死禽兽、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相关费用收缴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卫生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参与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城改造规划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社会宣传教育,普及市容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工作,推进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工作;

  (十五)负责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编制总量,松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党委办公室

  (三)人事科

  (四)法制科

  (五)信访科

  (六)基建工地管理科

  (七)市容管理科

  (八)环境卫生管理科

  (九)垃圾无害化处理管理科

  (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一大队

  (十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二大队

  (十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三大队

  (十三)财务科

  (十四)督查室

  (十五)行政审批办公室

  四、人员编制

  根据职责任务,核定松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3名,员额经费管理人员2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146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10名,工勤岗位编制17名。

  五、领导职数

  核定松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领导职数5名(正职1名,副职4名)。

  核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4名(15正19副)。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强化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按照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开展活动。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公益服务职能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分类后,除国家和省明确政策规定外,原编制经费形式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原实行的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维持不变,待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等级规格规定未明确前,维持原机构规格待遇不变。

  (五)三十日内,按“三定”规定理顺名称和职责,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事宜。

  七、附则

  本规定由松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松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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